1、刊登广告必须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有关规定办理;
2、报刊出版发行广告,应交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相关核发的登记证;
3、图书发行广告,应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的有关证明;
4、社会力量办学的招生广告应提交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证明;
5、食品广告须交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《食品广告审批表》;
6、广告内容如有不妥,本公司有权删改或拒绝刊登,设计、创意、绘图费另收;
7、广告的期数和版位由本公司根据刊户要求及广告性质、内容和缓急程度统一安排;
8、广告刊出后,如有与原稿不符处,本报酌情更正,广告费照收;
9、广告刊出后,本社向客户寄送样报两份。